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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案例

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并非天经地义的赠与

  • 发布时间:14.0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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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的心目中,提到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往往第一反应当然是赠与给子女了,给子女买房的钱,不是赠与能是什么?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常有这样的习惯思维。但是根据民法典657条规定,赠与合同必须要有赠与人明确的无偿给予的意思表示,同时受赠人也要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对于已成年的子女,父母在法律上并无必须出钱的义务,愿意为子女买房,是出于亲情,为子女最大限度的提供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5306号再审裁定中,对于此类情况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即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如果没有明确表示为赠与,应当对该出资认定为借款。如果子女认为父母给予的出资属于赠与,那么必须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例如转账时备注自愿赠与或聊天记录中表明不用归还之类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此类证据,法院会认定该出资属于借款,子女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该举证义务也是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谁提出主张,谁就有义务来提供证据来证明。

一般情况下,出现上述纠纷比例较低,此类纠纷往往伴随赡养纠纷、离婚纠纷而产生,所以保留证据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