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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案例

买了“非机动车保险”,车却被认定为机动车,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 发布时间:27.0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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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明明白白的保单,一条白纸黑字的免责条款,在法庭上为何被判无效?

01 案例引入

2025年4月,湖北大冶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80岁的朱某平驾驶四轮电动车与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乘坐人陈某梅受伤。交警认定,朱某平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他与摩托车驾驶人负同等责任。

理赔环节出现戏剧性转折——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理由是什么?朱某平投保的是一份“非机动车保险”,保单“特别约定”中写明:“如出险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机动车,我司不予赔付。”保险公司正是依据此条款拒赔。

受害人陈某梅将朱某平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9万余元。

02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坚持拒赔: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与承保的“非机动车”属性不符,保单免责条款明确约定,且公司已履行说明义务。

原告反驳:保单是商家代销,保险公司承保时可获取车辆信息,收了保费就应认可车辆属性。免责条款未经投保人朱某平签字确认,不应生效。

朱某平更是无奈:80岁老人购车代步,商家说是“非机动车”,不用上牌不用驾照,他听从建议买保险求安心。出事却要自己赔?

03 法院判决

大冶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免责条款:保单中“认定为机动车则不赔”属于免除保险人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须对该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向年事已高的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无效。

关于交强险责任:案涉车辆本质是无法登记上牌、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的“超标电动车”。朱某平客观上无法投保,不具有可归责性,不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陈某梅1.2万余元;驳回交强险赔付请求。保险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4 法律科普

本案折射出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免责条款不是“免死金牌”。

很多人认为保单上写了就有效,其实不然。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法律设置了严格生效要件——保险公司必须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明确说明”不是简单印在保单上,而是要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并对条款内容、法律后果进行解释说明。未履行该义务的免责条款,法律上不产生效力。

本案对消费者的启示:收到保单后,可关注免责条款是否加粗、标红等显著提示。如发生纠纷,可主张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争取免责条款无效的有利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