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酒局,半生积蓄,当把酒言欢的欢聚变成对簿公堂的诉争,谁来为那杯酒买单?
酒,这一在中国社交中扮演着特殊角色的饮品,既是情感的催化剂,也可能成为纠纷的导火索。之前在上海发生的一起案件引发热议:金先生与同事聚餐后,身着单薄西装、带着同事借给他的棉夹克自行打车回家,却不幸冻死在家附近,法医鉴定死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引起的冻伤。家属将共饮的同事告上法庭,索赔数十万。最终,法院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结果让不少人松了一口气,并非所有“一起喝酒出事”都要承担责任。那么,法律究竟如何界定共饮人的责任边界?什么情况下要担责,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共饮侵权,法律怎么说?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基本立场:共同饮酒是正常的人际交往活动,属于增进感情的情谊行为,法律不会对共饮人苛以过高的要求。但是,饮酒行为确实会增加饮酒人的危险,因此共饮人之间基于先行行为产生了一种安全注意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有过错要担责,无过错不担责。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通报相关案件时强调:多数情况下,饮酒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能否喝酒、能喝多少、过量饮酒有何风险,应有预知和判断能力。
共饮人的“过错”究竟体现在哪里?根据司法实践,共饮人如果存在以下行为,很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1. 强迫性劝酒、赌酒。如果酒桌上有“不喝不够朋友”“感情深一口闷”等语言刺激,或者用激将法诱导他人饮酒,一旦出事,责任难逃。
2. 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宜饮酒仍劝酒。明知对方有心脏病、高血压、酒精过敏等不宜饮酒的情况,仍然劝其饮酒的。
3. 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果放任醉酒者独自离开,特别是让其酒后驾车、骑车,或者让其处于无人照管的危险境地,都可能构成过错。
4. 未及时救助。如果同饮者出现醉酒不适、意识不清等危险迹象,共饮人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送医,而是放任不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这些情形,可以不担责
1. 无劝酒行为,已尽照顾义务
回到开头的案例。上海的金先生冻死案中,法院认定:四名被告无强迫饮酒、劝酒行为;金先生离开时未表现明显异常;同事还主动借给他外套——法院认为,四被告已尽到相应的照顾、帮助义务,后续不幸非他们所能预料,因此无需担责。
2. 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及时送医并联系家属。
3. 搀扶等善意帮扶行为不构成侵权。有一个颇有意义的案件中,A见B醉酒便上前搀扶,结果两人一起摔倒,A压在B身上致其受伤。B起诉A索赔,法院调取监控后认为,A的搀扶属于朋友间的善意帮助,对摔倒并无过失,且已垫付医疗费、陪护,不构成侵权。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善意的帮扶行为不应成为被追责的理由,否则会伤害人与人之间的互助情感。
4. 损害结果与共饮行为无因果关系。比如酒后打架闹事造成的损害。
组织者的“特殊身份”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饭局的组织者往往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为组织者主动创设了饮酒场景,属于“风险创设者”,其安全保障义务要高于普通共饮人。
守住四条底线,远离酒桌风险
作为一名普通饮酒者,如何既享受酒趣,又避免纠纷?记住这四点:
第一,量力而行,不逞能、不硬撑。
第二,不劝酒,更不要赌酒、灌酒。
第三,照顾好醉酒者。不要让醉酒者独自离开,更不要让他开车。
第四,及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