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从这段聊天记录开始
2021年我们代理债权人从北京到上海发起了两次诉讼,合同纠纷和保证合同纠纷,均获胜诉。但苦于债务公司已人去楼空,保证人也已年逾古稀,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4年3月案件以执行终本告结,陷入僵局。
我们作为律师,看到委托人不能实现债权,无法接受。在此情况下不能坐以待毙,我们继续进行了如下工作:
一、2024年4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追加债务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驳回;
二、2024年7月针对公司的股东向执行法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经过两审法院审理,2025年10月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我们的诉请,股东对公司债务在认缴出资(本案:每位股东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依据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5年12月执行立案,目前法院已经采取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四、截止发稿前,文章开始的聊天截图是股东希望联系我方承办律师的记录,股东们正在协商还款方案,希望早日将款项还清。
案件能够起死回生,委托人激动不已。我们亦甚是欣慰,这数年的努力终得回报。在法律框架里不断地提出方案,变换思维,突破自我,为委托人换回损失,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永浩所的宗旨。我们期待曙光成为阳光的那一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