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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案例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也可申请工伤鉴定

  • 发布时间:12.1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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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建设中,有很多农民为了改善生活进城务工,这些人往往活跃在建筑、保洁、保安、家政等多个行业,经常从事体力劳动,因工受伤的概率比普通白领更大。

       2010年前,对于此类人群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存在很大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又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003年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现已失效)甚至有过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当时的主流观点均是认为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能适用工伤保险制度,甚至截至目前仍有很多公司以是“劳务关系”为由在务工人员因工受伤后拒绝为其申请认定工伤。

       2010年,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了不同意见。法院多数人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少数人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无法决策的情况下,中院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山东高院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明确回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基本解决了此类案件的争议分歧。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明文的形式直接作出规定,让争议彻底尘埃落定。

    因此,对于超龄务工农民及其家属,在发生事故后可以积极主张权利,收集并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据,并提供证据证明“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一事实即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