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与法律依据
1. 社保基数调整文件
2025 年 9 月 18 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 2025 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明确自 2025 年 7 月起,企业职工五项社保月缴费基数上限为 35 811 元,下限为 7 162 元;个人存档人员可在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2.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即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专项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3)财税〔2006〕10 号通知:个人按省级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综上,社保基数上调 → 个人缴付“三险”金额增加 → 专项扣除增加 → 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 个人所得税降低。
二、调整前后个税测算(以月薪 15 000 元为例)
假设:
- 2024 年社保下限 6 326 元,个人缴费比例 8%+2%+0.5%=10.5%,即 664 元;
- 2025 年社保下限 7 162 元,个人缴费 10.5%,即 752 元;
- 公积金 12%(双方各 12%),基数同步按下限;
- 暂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
1. 2024 年 7 月—2025 年 6 月
应纳税所得额=15 000-5 000-664-1 518.24(公积金)=7 817.76 元
对应税率 10%,速算扣除数 210,月个税=7 817.76×10%-210=571.78 元
2. 2025 年 7 月起
应纳税所得额=15 000-5 000-752-1 718.88(公积金)=7 529.12 元
月个税=7 529.12×10%-210=542.91 元
结果:社保基数下限上调 836 元,个人月缴费增加 88 元,但个税减少 28.87 元,实际到手收入仅减少 59.13 元,低于缴费增加额。
三、不同收入群体的影响
1. 低收入群体(月薪接近下限)
- 缴费基数被迫从下限 6 326 元提高到 7 162 元,个人“三险”增加 88 元;
- 因扣除额增加,个税下降 10~30 元不等;
- 净到手减少,但下降幅度被个税优惠部分抵消。
2. 中等收入群体(月薪 8 000—25 000 元)
- 若原缴费基数低于 7 162 元,须按下限 7 162 元缴费;
- 专项扣除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相应下降,多数可少缴个税 20—60 元/月;
- 如同时享受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可能退档到 3% 税率甚至无需缴税。
3. 高收入群体(月薪高于 35 811 元)
- 缴费基数触及上限 35 811 元,个人“三险”缴费封顶;
- 专项扣除达到最大值,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封顶而固定,个税不再随基数上调而减少;
- 但缴费基数上限较 2024 年提高约 2 714 元,个人月缴费增加 285 元,到手收入等额减少。
四、对特殊群体的政策提示
1. 灵活就业人员
可在 7 162—35 811 元之间自主选择基数。选择越高,个人缴费越多,但如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其缴费额同样可在个税前全额扣除,降低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2. 购房资格申请人
北京市 2025 年继续执行“零个税看社保”规则:因专项附加扣除导致个税为零的月份,只要社保正常缴纳,即可计入购房资格累计月数,不受基数调整影响。
五、合规风险提示
1. 超比例缴费
如用人单位以补贴、津贴名义为员工超标准缴纳社保,超过省级政府规定比例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并入工资计征个税。
2. 基数申报不实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除补缴本金外,自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额 1—3 倍罚款。税务部门 2025 年 10 月将统一生成补差金额,企业应在 12 月底前完成补缴,可免滞纳金。
六、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