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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案例

员工承诺无需单位缴纳社保费是否有效?

  • 发布时间:19.0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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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2210月小帅应聘大美公司技术员,因在老家已上社保,书面承诺无需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将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放即可。大美公司应允,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

20243月因小帅在合同期内累计旷工5天,大美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小帅的劳动合同关系。小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大美公司违法解除,并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同时要求大美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小帅的劳动仲裁能否获得支持?

大美公司认为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合同期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包含3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大美公司表示之前按照律师建议,公司的规章制度经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印在《员工手册》并在公司内网上公示,小帅已签收《员工手册》同时能登陆公司内网查看。小帅在合同期内累计旷工5天,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的决定没有违法,不应当向小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小帅已承诺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保,每月已将社保补助以工资形式发放,公司。没有补缴义务。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给出大美公司以下建议:

一、大美公司规章制度如果经合法民主程序且公示给员工的,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否则可能无效,用人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大美公司的规章制度按合法民主程序产生并已公示,小帅的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决定与小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违法,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不处理社保问题,由社保基金中心处理。但因给员工缴纳社保费是公司法定义务,员工单方承诺无需单位缴纳社保费,有可能被认定无效。今后不建议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否则有补缴及支付滞纳金的风险。

三、如果员工承诺被认定无效,大美公司可请求小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

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决定与小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违法。社保问题由社保基金中心处理。

                        案件后续发展

一、小帅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向社保基金中心举报大美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大美公司最终为小帅补缴了202210月至20243月其在职期间的社保并支付了滞纳金。

二、大美公司听取了律师建议请求小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偿,获得支持。

                         

律师温馨提示

一、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合理合法,有依有据,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比如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或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员工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202591日实施的司法解释面临被认定无效,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及滞纳金的风险。

三、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

1.  签订劳动合同;
2. 缴纳社会保险;
3.支付公积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