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直接凭证,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重要凭证,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债权人凭借条讨债却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小琳前段时间谈了一个男朋友,男方虽然比她大将近十岁,但事业小有成就,并且体贴入微,在这段感情开始时,小琳觉得非常甜蜜,男朋友贴心又大方,经常送小琳礼物,嘴巴又会哄人,小琳虽然明知道对方有家庭,但两人依然保持着这种关系。
然而,两人交往了一年多以后,慢慢的小琳感觉到两个人的感情淡了下去,最明显的就是自己的这个男朋友开始经常以加班为借口躲避与她见面,一个偶然的机会小琳得知,这段时间的避而不见是因为他的妻子对两人交往这件事有所觉察,并给他下了最终通牒,要求他在家庭和情人间选一个,而这个男人选择了回归家庭。
小琳越想心里越不甘心,觉得自己在这个男人身上投入了一年多的感情竟然被欺骗,身心都受到伤害,她告诉对方,如果不能给自己一个满意的说法,就把这件事闹到人人皆知。
两人经过协商,小琳要求15万元的经济赔偿当做分手费,以补偿自己的青春和感情。
对于小琳要求的经济补偿,对方并没有为难多久就同意了,但是却提出一个要求,说自己现在手里没有这么多现金,并且他告诉小琳,如果他直接转账给小琳这笔钱,属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现行的《民法典》规定,如果妻子知道后,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琳归还。
所以两人商定先写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因为两人感情原因向女方支付15万元分手费,但因手中资金不足,因此这15万元算做向女方借款,两个月内付清。
小琳觉得手中握有对方签字的借条,万无一失就同意了,然而两个月后她并没有等来对方的还款,小琳一怒之下就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但出乎小琳意料的是,法院经过调查,却并没有支持小琳的诉讼,这是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如果是以下几种情形,即便是有借条法律也不会支持。
借款用途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据此,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一般违法行为,如赌博,法律将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如走私,债权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
超过诉讼时效
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借贷合同被撤销
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以及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债务人基于胁迫、欺诈等情形向债权人出具借条,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民法公平、平等、自愿原则,如债务人请求撤销的,该债权利益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支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借条形式的分手费
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婚姻关系时,协商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通常以借条形式掩盖真实目的,但实际中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一方以借条为凭证要求对方还钱,如果对方提出证据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法院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链,说明借贷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交付方式,提供转账记录、收据等,如果借条系孤证,不能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存在的,借条无效。
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实际支付。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但是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发生的,借条无效。
高利贷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第一款: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