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被执行人身负多宗执行案件的情形,案涉标的物或者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也被采取了保全措施,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此时强制执行是如何排序的、申请人又应当如何参与分配呢?
这里就要分几种情况简述:
首先,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人。
这种情况一般是对被执行人的动产(汽车、物件等等)或不动产已依法完成公示登记的担保物权人或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此类权利人在执行过程中为最优先受偿。所以我们在债务产生时如果可以设立相应的抵押权、质押权,将会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最有效手段。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享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虽不能阻止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权利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其次,申请人均不具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话,执行顺序又当如何?
一、如果全部申请人都是基于同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全部申请人可共同参与分配,就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受偿。
二、若基于不同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就要考虑被执行人的主体性质:
① 若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其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按照各自比例受偿。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的执行依据。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个债权人,若债权人对此分配方案存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分配方案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② 若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那么就不能直接申请参与分配,此时则按照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顺序进行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对于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可知,被执行人的财产若已被法院采取了强制措施后,此时其他债权人再申请的,当前执行法院要等待前一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解除后再执行,或者也可以与前一法院协调处理。
若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清偿债务能力不足,后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如果等待轮候,那么排到的时候往往已经执行不到任何财产,债权人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再按照破产程序参与分配,这样总比按顺位执行不到财产要强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