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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案例

信托中的信义义务和信托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 发布时间:08.0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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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权交由受托人自由裁量,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信义义务,以此来保证受托人行为的谨慎,避免过失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信托法》第25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忠实义务

 

信托公司不能违背受托人的利益而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忠实义务作为信义义务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受托人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投资者的利益之上。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财产具有自由裁量权,确保受托人行使这一自由裁量权以保障投资者的最佳利益,而不是出于不正当的目的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勤勉义务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要积极作为。勤勉义务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以作为对受托人处分管理信托财产时不当行为的威慑。一般来说只要该处分管理行为是合理的、符合信托目的的,就不构成勤勉义务的违反。

 

判断受托人是否履行勤勉义务,可能会因为信托公司具体的业务和工作性质的多样性而不尽相同,因此,勤勉义务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衡量。虽然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但从商业实践来看,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合同文本对于受托人义务的约定中仍然充斥着大量较为模糊的概念,但已显得细化了很多。

在信托纠纷案件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观点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来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因受托人是否勤勉尽责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仍然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受托人还是委托人,如果提出主张,均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

 

亦有观点认为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受托人承担其已经履行了忠实、勤勉等义务的举证责任。针对这一分歧,《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94条就此进行了明确,即“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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